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校内自主创业,加强对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创业教育活动、资助大学生创业实践。
第三条 基金初期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社会捐资、企业资助、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回报等作为后续基金来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科研处、招就处、团委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最后审批(基金最终安排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二)听取和审查基金办关于基金使用的情况报告;
(三)决定其它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为校专家评审委员会。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教授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确定初步项目名单;
(二)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基金办。基金办由学生处、科研处人员组成,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
(二)负责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物质形态创新创业
1、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2、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老师科学研究,并独立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
3、学生在校期间将社会上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
(二)非物质形态的创新创业
1、各类艺术方面的创新;
2、民族文化的传承及创新;
3、学生出版的各类专著。
(三)生存类经营项目创新创业
贫困生在校期间,从事实体生存类经营项目取得合法手续且具有较好的创意,或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较突出的管理理念创新等。
第四章 资助申请、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创业项目,由学生以个人(大三、大四学生专业学习成绩较好,遵守纪律)名义经所在学院初审后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 基金办受理时间为每学年度十月份。受理的项目整理制表后,按申请项目数大于审批项目数三倍的原则向校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项目名单。
第十条 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后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初步名单。
第十一条 基金办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初步名单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每笔资助一般不超过学生自筹投资的50%,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的资助由学校另行研究)。
第五章 基金使用、监督与回报
第十三条 使用基金的个人或团队需与基金办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基金办备案,基金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办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六条 基金遵循无偿支持、道德回报的原则,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回访母校、对基金进行捐赠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工程学院关于设立自主学习与个性发展拓展学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学生自主学习与个性发展拓展学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拓展学分,否则不能毕业。超出的拓展学分,可以冲抵第一课堂公选课学分。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三条 拓展学分具体评定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创新类
1.学生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拓展学分标准:
作者排名 | 核心期刊 | 一般刊物 |
独立完成 | 6 | 3 |
第一作者 | 4 | 2 |
第二作者 | 2 | 1 |
第三作者 | 1 | 0 |
注:①所有论文必须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并以徐州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②学术会议论文集归入一般刊物。
2.学生参加科研课题拓展学分标准:
排名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横向课题 |
第一 | 10 | 4 | 2 | 2 |
第二 | 4 | 2 | 1 | 1 |
第三 | 2 | 1 | 0.5 | 0.5 |
注:以结题证明为准,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视同科研课题。
3. 专利发明:发明8学分/项,实用新型6学分/项,外观设计4学分/项。
(二)竞赛类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专业或文体竞赛获奖各奖项拓展学分标准:
奖 级 | 国际及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
一等奖 | 10 | 5 | 4 | 2 | 3 | 1.5 | 2 |
二等奖 | 8 | 4 | 3 | 1.5 | 2 | 1 | 1 |
三等奖 | 6 | 3 | 2 | 1 | 1 | 0.5 | 0.5 |
注:①有关全国性或全省性活动均需学校组织或推荐参加,主要包括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 “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类等由学校组织参加或予以认定的竞赛;②校级竞赛必须是每年度由我院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定期举行的面向全校学生的辩论大赛、创业大赛、一年一次的体育运动会和艺术演出或经主办部门认定报教务处批准的活动。③集体项目学分指每个参赛人员平均获得的学分。
(三)实践类
1.学生获得创新类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并通过中期验收合格,每获得1万元资助可获得1个拓展学分;
2. 根据《徐州工程学院建立大学生必读书制度的实施意见》(行教〔2007〕25号)文件精神,学生完成必读书任务,取得12份单种书考核合格证,可得2个拓展学分。
(四)考证类
学生获得各种单科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拓展学分标准:
类 别 | 项 目 | 拓展 学分数 | 备注 |
外语类 | 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 4 | 英语本科专业除外 |
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 2 | 英语本科专业除外 | |
口语合格 | 2 | 英语本科专业除外 | |
雅思6.0及以上、TOFEL580分及以上 | 8 | ||
第二外语等级证书 | 4 | ||
专业英语八级 | 4 | 英语专业 | |
专业英语四级 | 2 | 英语专业 | |
BEC(剑桥商务英语证书) | 2 | 中、高级 | |
计算机类 | 普通高校计算机二级 | 2 | 计算机本科专业除外 |
普通高校计算机三级 | 4 | 计算机本科专业除外 | |
国家软件水平考试高级 | 8 | ||
国家软件水平考试中级 | 4 | ||
国家软件水平考试初级 | 2 | ||
微软系统开发类认证 | 4 | ||
微软系统管理类认证 | 2 | ||
Oracler OCP认证 | 4 | ||
思科(CISCO)CCIE认证 | 6 | ||
思科(CISCO)CCNP认证 | 4 | ||
思科(CISCO)CCNA认证 | 2 | ||
SUN认证JAVA开发员 | 4 | ||
SUN认证JAVA程序员 | 2 | ||
Abode认证 | 2 | ||
Autodesk认证 | 2 | ||
Macromedia认证 | 2 | ||
文体类 | 普通话二级乙等证书 | 1 | |
普通话二级甲等证书 | 2 | ||
普通话二级乙等证书 | 3 | ||
普通话一级甲等证书 | 4 | ||
体育运动健将证书 | 8 | ||
体育运动员一级证书 | 4 | ||
体育运动员二级证书 | 2 | ||
职业类 | 高级 | 2-4 | 根据各学院的实施细则或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定。 |
中级 | 1-2 |
(五)其他特长类
以上四类没有涵盖,但学生在以下方面存在特长或取得成果的,经专家组评审可获得1-8个拓展学分:
1.学生在文学、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手工艺等方面具有鲜明的个性特长或在弘扬传统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的;
2.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取得的成果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的;
3.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受到社会表彰奖励的;
4.其他能够反映学生个性发展的。
第四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拓展学分,只取最高值记分,不重复记分。
第三章 管理运行机制
第五条 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拓展学分的日常管理。
(一)各学院于每学年的9月5日-30日受理拓展学分的申报工作。对毕业班学生的申请在毕业当年的3月1日-15日单独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2月底。
(二)对于创新类、竞赛类、实践类和考证类等四类拓展学分,各学院根据学生填报的《徐州工程学院拓展学分申请表》和原始材料,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初审、评议,初审、评议后将申报表和原始材料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对于其他特长类拓展学分,由教务处牵头,联合学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处长认定。
(三)拓展学分认定后,由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录入成绩,课程名称统一为“实践与创新训练”。尚未取得最低拓展学分,成绩统一为在修;取得最低拓展学分,成绩统一为合格;超过最低拓展学分,成绩统一为优秀。
第六条 学生在申请拓展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成果所得学分,并以课程作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条 获得较多拓展学分的学生,在评定奖学金和评选优秀学生时,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学院可按本规定的要求制订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