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3-09浏览次数:959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已认定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欠费;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达到优秀,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排序;

7.家庭经济困难的A档优秀学生优先参评;

8.参评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三、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校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评选。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兼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1.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天,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校学生处;

3.校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天;

4.学校于每年10月份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证明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有关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学院的评选工作,要在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院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处。

徐州工程学院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

校内奖学金是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优秀的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等级、金额、比例

等级

奖励金额(每学年)

比例

特等奖学金

2000元

2%

一等奖学金

1000元

6%

二等奖学金

600元

12%

三等奖学金

400元

20%

四、评选程序及办法

1.特等、一等奖学金

(1)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学院以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的成绩(合格且无补考现象)为基础,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排序,参评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2)学院进行讨论,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天,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校学生处;

(3)校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天;

(4)特等、一等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毕业年级在离校前评定。

2.二等、三等奖学金

(1)等、三等奖学金的实施办法由各学院自己制定,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备案;

(2)财务处直接将等、三等奖学金划拨到各学院帐户,学校统一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毕业年级在离校前评定。

五、有关要求

1.获得校内奖学金的学生,可兼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06、07级师范类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和助学补贴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处。

徐州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我校助学金采取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形式发放。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48号、苏财教[2007]126号)中的相关文件内容,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经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

1.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成绩优良;

2.上一学年内未受到校院警告(含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3.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集体荣誉感;

4.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

5.热爱劳动,身体健康。

二、岗位设置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助学岗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一般不超过8小时,每月一般不超过40小时。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年的长时期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助学岗分为两类,A类:劳动强度相对较大,工作环境相对艰苦。 B类:劳动强度相对一般,工作环境较好的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时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助学活动即完成助学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申请程序

1.用工单位申报用工人数和用工要求,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送学生处。

2.学生处审核后在网上公布用工单位申报的用工人数和用工要求。

3.各学院向本学院建档贫困生公布招聘岗位及用工要求。

4.各学院结合用工单位及学生本人意愿,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申请表》。

5.每年9月底启动勤工助学岗招聘工作,各用工单位根据本学年用工人数和用工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招聘,用工单位对应聘的学生进行面试并与应聘学生签定《徐州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6.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的录用情况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录用汇总表》报至学生处。

7.学生处于10月下旬将各用工单位的录用名单在学生处网站公布,被录用的学生根据报到要求到用工单位报到。

四、管理与考核

1.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招聘一次,每学期微调一次,每学年用工单位按20%的名额进行末位淘汰,淘汰出的岗位用于招聘新生上岗。

2.用工单位要坚持用工育人的原则,加强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指导、教育,对他们在勤工助学期间负有管理责任。用工单位有权辞退工作不负责任的学生,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到所在学院和校学生处。

3.用工单位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真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劳动任务、劳动时间核定和劳动表现等情况,并在《徐州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考勤表》、《徐州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报酬发放表》上认真填写意见。

五、酬金标准及发放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参照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适当上下浮动。勤工助学岗分两类,A类:180元/月   B类:150元/月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视情况定酬金。

3.每月初学生处根据《徐州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考核表》上用工单位统计、审核的劳动工作量,核算当月全校勤工助学补助酬金,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划拨到学生交通银行卡上。

4.学生每月中旬持个人交通银行卡查询补助酬金的到帐情况,如有疑问可向学生处询问。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勤工助学岗(助学金)补助,并停发其补助:

1.用工单位提出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者;

2.在勤工助学补助期间受到校院警告(含警告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3.在勤工助学补助期间考试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4.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5.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6.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者;

7.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有通宵上网行为者;

8.因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补助活动者;

对被终止勤工助学补助经济困难学生,要加强引导,热情帮助,严格要求。经一段时间考察,有明显进步,可按审批程序允许其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各方职责

1.学生处职责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用工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助学岗

活动;

(2)审核、汇总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用的服务;

(3)配合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勤工助学岗位劳务报酬标准,并负责劳务报酬的审核工作。

2.用工单位职责

(1)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申报用工人数,提出用工要求;

(2)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3)合理安排勤工助学的工作量,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任务,严格控制用工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4)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工作,客观、公正地核对工时、工资,认真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报酬发放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至校学生处;

(5)必须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尊重学生的劳动,保证学生的安全,不得安排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于学生健康的劳动;

(6)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及时完成工作,工作态度不认真地学生要加强引导,热情帮助,严格要求,视情况酌情扣罚或者不发其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向校学生处反映。违反校纪校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学院责任

(1)了解本学院申请勤工助学学生贫困生认定的基本情况。组织辅导员审核《徐州工程学

院勤工助学(助学金)申请表》,根据学生在校表现(成绩、奖惩),填写对学生是否可以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2)教育学生勤奋踏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4.勤工助学学生职责

(1)服从用工单位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工单位报到;

(2)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文明礼貌,注重仪表,积极主动地完成勤工助学工作;

(3)以学业为重,合理安排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

(4)如对用工单位工作环境、工作量、劳动报酬等有疑问,及时向校学生处反映,由校学生处向用工单位进行核实,视情况更换岗位;

(5)学生如未经过学校允许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发生任何纠纷或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