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方案是高校组织教学活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定位的集中体现和实现途径,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实施教学管理和保障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与实施,特制本办法。
一、制订原则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指导意见、学科发展和专业特点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实施一个周期后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学校可以根据执行情况与效果,适时组织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制订程序
1.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性意见。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2. 二级学院根据指导性意见组织各专业调研与论证,准确把握专业发展动态,广泛听取行业专家意见,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3. 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拟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审批后执行。
5.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制定的指导性意见,组织教师制订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
6. 新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依据学校现有文件要求及时制订。
三、实施执行
1.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教学任务安排应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
2. 课程归口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教学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擅自调整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
3. 全校通识选修课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组织安排,二级学院(部门)协助承担。
4. 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学期教学计划,确保教学活动有序开展。
5. 相关部门、学院通过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督导、教学检查、领导听课、学生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管,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6. 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并解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生做好学业规划。
四、方案调整
1.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正在执行的和已经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2. 确因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人才需求以及教学改革需要调整的,在不涉及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体框架等方面的前提下,允许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总学分、总学时原则上应保持不变。
3.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是指在严格遵循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局部修正,凡变更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分学时、考核方式、开设学期、增开和停开课程等均属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4.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应经充分论证,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应在安排教学任务的前一个学期完成。
5. 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好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其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徐州工程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程(试行)》(教发[2009]7号)同时废止。
徐州工程学院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