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调动广大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习兴趣,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以及《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徐工院学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徐州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对转专业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从严控制转入人数。
第五条 学校给学生提供两次转专业机会,分别为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第二学期末,学生申请转入专业不能跨文科(含经济、管理)类专业和理工类专业。
第六条 第一学期末,每个专业计划接收转入人数不低于本专业现有人数的20%。
第七条 第二学期末,每个专业计划接收转入人数不低于本专业现有人数的5%。
第八条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等;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不能转专业,如对口单招、专转本、高职本科衔接(3+2)、中职本科衔接(3+4)等。
第九条 设计学类专业(含动画专业)、体育学类专业学生只能在本学科类所属专业间互转;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只能在同语种中外合作专业间互转。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第一学期末,转入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各专业的加试《高等数学》,转入文学、教育学、艺术学各专业的加试《大学语文》;第二学期末,需参加转入专业指定的专业基础课考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根据各专业计划转入人数,按学生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拟定转专业学生名单,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转专业。
第三章 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二)申请转入英语专业的学生,高考英语成绩必须达到当年英语专业录取的最低线;
(三)申请第一学期末转专业的学生,第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均在本专业学生的前8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
(四)申请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的学生,第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和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均在本专业学生的前4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
(五)符合国家明确规定或因患某种疾病、有生理缺陷,经学校确认需要转专业的学生,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转学或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办理入学手续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如因学校专业调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监察处、教务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修)定转专业实施办法、审议转专业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等。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各学院由党政负责人、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务科和学生科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转专业相关工作实施。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转专业的申请与选拔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后进行,具体工作日程届时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在每学期期中,各学院拟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计划,教务处审核汇总,报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入人数计划,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徐州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每人限报一个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指导和资格审查,并在本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将符合参加转专业选拔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转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按照学校考试工作规程组织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 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天,期间如有举报并经查实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至转入学院报到。学生转入新专业允许试读一周,试读期间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回原专业学习,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家可申请转专业其他规定的或因患某种疾病有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转专业申请和审核不受上述程序和时间限制。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患病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的原始材料;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
(三)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学生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申请转专业学生所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批转专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转专业资格,退回原专业学习,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学生参加转专业考试所取得成绩可认定为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成绩。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核准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核准后可作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记载;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重修的要求办理,成绩记载不标注重修字样。
第二十七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八条 相关学院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转出或转入工作。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同时书面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实施。2014年《徐州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自行废止。本规定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