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专利申报质量,调动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和规范高等学校 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徐州工程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申报的相关人员,包括学校在编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和进修人员等申报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职务发明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或在履行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即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学校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3.由我校教师指导各类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休、调离我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我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学校,授权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实施和转让。
第五条 我校与外单位(个人)合作完成或接受外单位(个人)委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合同)规定划分。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管理工作。职责包括: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申请)项目的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以及专利转化奖励等。
第二章 专利申报
第七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学院或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申请相关的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以后进行。
第八条 专利申请前需要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学院根据该专利是否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对项目、成果奖的申报或成果转化是否有支撑作用,对所在学科发展是否有促进作用等予以认定,同意申报后报科技处备案。未在科技处备案自行申报的专利,不纳入学校科研工作量统计。
第九条 选择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学校不再资助专利申报的代理机构有关费用,对发生的官费(含授权后5年年费),凭证报销。
第十条 学院、部门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非职务发明申请前必须向学校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学校核实后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以徐州工程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的项目,获得美国、日本和德国专利局授权后的发明专利给予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每件国际专利只计算1个国家或地区。获其他国家地区或其他授权类型国际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
第三章 专利的实施与转让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已授权专利的转让与实施;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学院或部门应积极推广已授权专利,做好专利实施与转让工作。经学校批准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自行对专利进行应用和实施。
第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若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技术实施,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以书面形式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转让合同,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要明确专利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转让或实施时间、保密责任、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 对于专利转让后,若出现被宣布为无效专利时,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专利,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专利转化的奖励
第十七条 为鼓励专利成果转让,对已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转让纳入高层次科研成果,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专利转让所得经费按照发明人或设计人70%、学校30%的比例进行分配,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发明人或设计人负责专利转让后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奖励。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专利管理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同的,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
徐州工程学院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