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03-10浏览次数:488

徐州工程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01-06   浏览次数:703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广大教职工发明创造及申报专利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在执行与目前所从事业务对应的其他工作任务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等条件做出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学校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  对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项目,先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组织申报。

第五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前必须先向学校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学校核实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  发明人应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原始材料,并在专利代理人的指导下完成申请专利所需的材料。

第七条  为了确保其技术内容的新颖性,申请专利前不要轻易发表论文、鉴定和技术交流等形式公开技术内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创造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专利申请基金。对专利权属于我校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尚未实施的职务发明创造,可资助专利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和授权3年内的年费等。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专家评审,学校研究确定。

第九条  专利基金的申请,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填写专利基金申请表,必要时附相关检索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科研处审核,初审合格后提交校专利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评审的组织工作由科研处负责,专利基金评审委员会一般由3-5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从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学校独立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学校与合作完成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我校或我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十四条  凡我校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其有关专利技术的实施由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发明者及所在单位有实施专利技术的义务,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我校所有的专利技术提供给校外单位或个人实施时,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学校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并依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报酬。

第十七条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属我校所有的发明专利技术提供给校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专利完成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一次性报酬。在所提比例的报酬中,专利完成人和做出主要贡献人员所占比重由双方商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专利完成人所得报酬不低于报酬总额的50%。

第十八条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我校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提供给校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专利完成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一次性报酬。双方在报酬总额中所占比例和要求同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由我校自行组织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我校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技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年内,从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专利完成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一次性报酬。双方在报酬总额中所占比例和要求同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实施专利技术转化的,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技术成果所占股份大小的基础上,可用不低于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70%的股份,作为在研发和实施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的股份,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二十一条  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专利成果,按高新技术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按徐工程学院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