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除按上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统一配送管理、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外,符合以下条件,经招投标办公室审批后由归口职能(或执行)部门组织分散采购:
(一)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
(二)经论证后需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外)。
第二条根据《徐州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单件1000元及以上或批量5000元及以上时,必须按校内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三条分散采购的项目依据集体决策、询价比价的原则进行,一般以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网上比价、准入库邀请等方式进行采购。归口职能(或执行)部门应成立临时性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指定采购负责人、指定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相关人员等组成(成立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需求或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规格等进行询价比价(可通过实地了解、互联网、电话、递交询价函等多种方式)、谈判、磋商或准入库邀请,在货比三家、比质比价的基础上,一般以报价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人。急需采购的项目,其标的物价格波动不大,且近1年内进行过相同采购,经沟通可按原价格直接采购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论证后需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经审批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教科研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递交“特殊方式(应急采购)采购”申请,经审批后,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同时提供“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
第四条分散采购的项目,根据需要签订分散采购协议,“协议编号”由职能(或执行)部门按货物、工程、服务类别自行编号,“采购方式”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网上比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归口职能(或执行)部门应及时完成《徐州工程学院分散采购执行表》、《徐州工程学院分散采购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并将分散采购资料整理归档,于采购完成后及时报送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以备检查。
第五条有关分散采购项目的协议签订、履约、项目验收、资产入库、经费报销等手续,由归口职能(或执行)部门和使用单位(或教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凭“验收报告”等办理移交、使用、结算手续;在财务部门报账时须附“采购申请表”、“分散采购协议”和“分散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须加盖招标办审核章)复印件。
第六条 使用教科研经费、专项经费采购设备、材料、软件等货物时,职能部门为实设处;进行联合研发、委托服务等采购时,职能部门为所在单位(执行部门)。
第七条分散采购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分散采购项目的质量,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学校采购监督小组会同招投标办公室定期对分散采购工作进行专项或阶段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分散采购项目,必须是经招投标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后的可采购项目,禁止单位或个人未批先采,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